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:及时主张新旧经营主体更替中的权利!

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:及时主张新旧经营主体更替中的权利

时间:2025-07-02 21:14:56 来源:花龙网 作者:财经 阅读:590次

2024年4月,劳动利乙工厂由于经营亏损,权张新停止为小郭缴纳社保,益保营主并拖欠其工资共计21,南及219元。小郭多次催促无果后,时主乙工厂却以小郭不是旧经其正式员工为由,建议他向甲工厂主张赔偿。体更替中小郭找到甲工厂时,劳动利对方则表示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,权张新并且在小郭工作期间,益保营主甲工厂并未存在拖欠社保和工资的南及情况。

无奈之下,时主小郭委托了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的旧经律师王金海和李鑫,将两家单位同时起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。体更替中他要求解除与甲工厂的劳动利劳动关系,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共计5万余元。
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,小郭应当向谁主张自己的权益?

甲工厂辩称,其与小郭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月正式解除,社保关系也已转给乙工厂。“两家工厂是独立法人单位,即便我们有责任,也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。”他们认为,即使存在责任,也不应再承担赔偿。

而乙工厂则表示,双方于2022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,到2024年4月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多。按照规定,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两个月的工资,加上拖欠工资,总计只能承担3万元。

小郭则坚持认为,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资一直未变,工厂更换经营者与他无关,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。“我的工作经历和待遇都没有变化,不应该因为工厂变更而中断。”他说。

主审法官张健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并耐心做思想工作。尽管劳动仲裁时效已过,但张健指出,甲工厂在交接员工过程中没有履行赔偿责任,导致小郭的合法权益受损;同时,小郭在经营主体更换时也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。

最终,在法官的努力下,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:甲工厂给付小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,乙工厂则承担剩余的3万元,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。

王金海提醒劳动者,在单位名称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,一定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主体和数额。否则,一旦发生劳动纠纷,容易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导致维权困难。(工人日报) 【编辑:张燕玲】

(责任编辑:国际)

相关内容
  • 弹性退休办法来了 2025年起实施
  • 殷墟、三星堆……“考古中国”重大项目有新进展!-闽南网
  • 五部门发文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立新规-闽南网
  • 189件(套)精品楚汉文物亮相江西南昌
  • 韩国收获新年“头一份”好消息
:2024年芯片出口飙升43.9%创新高
  • 中方回应菲律宾防长涉华言论:不要再上演颠倒是非的拙劣戏码
  • 商务部回应延长原产欧盟进口白兰地反倾销调查期限
  • 台湾流感疫情升温 本周进入流行期-闽南网
推荐内容
  • 朱子故里的青春脉动	:闽台青年共赴文化研学之旅在福建南平启动
  • 我国成功发射四维高景二号03�、04星-闽南网
  • 2025年1月5日铁路调图 草原铁路增开多趟列车-闽南网
  • 将科学的种子送进大山深处-闽南网
  • 现役军人涉事�
,特朗普酒店外汽车爆炸疑为自杀式袭击者身份曝光
  • 全国赛艇秋季冠军赛:奥运冠军陈云霞收获1金1银-闽南网